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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憑藉條能否認定借款成立?

一、單憑借條能否認定借款成立?

單憑藉條能否認定借款成立?

1、單憑藉條不一定可以認定借款成立,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首先應當查明出借人是否履行了出借義務,這是審理此類案件中最為核心的問題。按照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應當由出借人自己來證明其履行了出借義務。因為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如果出借人不能證明其履行了出借義務,那麼借貸關係是否成立就難以認定。

2、在實踐中,有些借條寫得有點像借款合同,有的借條又寫得像是履行出借義務的憑證,例如在借條中載明“我今收到某某某交來人民幣現金五百萬元”或者“我借到某某交來的現金五百萬”等諸如此類的內容。對於這種情況,可以從以下的方法判定該借條能否作為出借人履行出借義務的依據:

(1)如果借條沒有瑕疵且所借金額較小,當借款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借條不真實的情況之下,那麼可以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對於這類小額借貸關係,不需要設定較高的證明標準,如果採取“一刀切”的證明標準,在實踐中確實難以解決許多問題。因為,借條畢竟是一種由借款人本人書寫或簽署的書面證據,從證據證明力的角度來看,借條的證明力是比較高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可借條的證明力。

(2)如果借條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例如借條有塗改甚至有補充的內容,並且存在墨跡不大一致或者簽名字跡不大相同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根據借條來認定借貸關係成立,而應當由出借人對其是否交付款項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出借人應當舉出借條之外的其他支付憑證,只有其所舉的證據能夠形成一個有效的證據鏈條,從而證明其履行了出借義務,才能認定借款關係成立。

(3)如果借條沒有明顯瑕疵,但是借款金額較大,應當結合交付憑證、當事人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以及其他交付細節來綜合判定借貸關係是否成立。

此處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如果單憑一張借條就認定金額高達幾千萬元的借貸關係成立,那麼無論從哪個角度上講,都會造成很大的社會風險。雖然借條有可能確實是借款人所寫,但是並不排除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可能。通常情況下,如果借貸雙方所借款項為幾百萬上千萬的大額資金,都會選擇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交付。因為,從銀行轉賬有相應的轉賬憑證和後台記錄,這種交付資金的方式相對比較安全,因此從事生產經營的人通過銀行進行大額轉賬是更符合常理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常常會遇到在借貸關係中進行大額現金交付的情況。

從實踐經驗來看,這種付款方式發生的可能性相當小,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單憑藉條認定大額借貸關係成立並不科學。另外,從導向上説,單憑藉條認定大額借貸關係成立不利於金融管理。在這類借貸關係中,出借人應當舉出其他證據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否則其權利就難以得到保障。這種認定辦法能夠促使出借人注意借貸行為規範化,進而在整個社會建立起良好的借貸秩序。當然,這種認定辦法有可能會傷害到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借條所證明的借貸關係確實存在實際成立的可能。但是全面地來看,如果當事人從事正當經營,這種情況是極少的。如果當事人進行毒品交易、人口販賣或者其他不正當交易,最後將其體現為民間借貸的形式,那麼顯然不能予以支持。在較長的一段時間裏,法官應當在司法實踐中注重對借條證明力問題的思考,如果借款金額較大,一定要結合其他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和判斷,不能單靠借條來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二、借條起訴輸官司的原因是什麼?

1、沒有寫還款期限

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後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2、債務人不清楚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係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係,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3、超過了訴訟時效

關於借條的訴訟時效,與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一樣要看是否約定了還款時間,如果寫明瞭還款日期,那麼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約定歸還時間,則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超過這個時效發運就不會支持了。

借條確實是可以證明債務關係存在的一個證據,但僅憑藉一張借條,不一定就能夠證明某公民確實欠了他人的錢。若是借款人以自己是寫着借條玩為由進行抗辯,那麼提出還款請求的一方,就需要拿出借條之外的其他支付憑證,來證明借款關係確實存在。

標籤:借款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