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留置權屬於債權嗎?
一、關於留置權屬於債權嗎?
留置權不屬於債權,留置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在合法佔有債務人財物的情況下,債務人不償還因為此民事法律關係所產生的債務,債權人可以佔有留置物。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五十七條 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佔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二、留置權的效力
(一)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二)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三)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並存時,質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對於留置權的具體認定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留置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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