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關係怎麼區分?
一、民間借貸關係怎麼區分?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關於民間借貸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即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否則視為高利貸,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特徵為:
1、民間借貸是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及公民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係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3、民間借貸合同關係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係,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係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
二、借款利息約定不明怎麼辦
利息條款或約定是民間借貸合同的重要內容,但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質,因合同當事人之間本身具有的特定關係,利息條款的約定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如有的約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約定利息,有的約定還不明確等等情況經常出現。
因此《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正因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質,當事人對支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無須經過《民法典》第510條規定的補缺程序,直接確定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民間的借貸可以通過雙方的約定之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借貸的關係一般有規定利息的計算,如果約定利息的計算不明確的情況,按照沒有利息進行處理,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等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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