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的成立條件是怎樣的?
(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
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轉讓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轉讓合同,也不發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債務,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轉讓,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生轉移的效果。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擔。
(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
司法實務中通常認為下列債務不具有可轉讓性:
1、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繫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
3、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
(三)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避免造成矛盾和糾紛。
(四)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的同意。
只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倘若合同義務受讓人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麼債權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實現。因此,我國法律明確要求“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以上就是債務轉移的具體適用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涉及到雙方的債務需要轉移的情況下,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債務轉移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的,如果三方就有關情況的認定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話,那麼是無法辦理債務轉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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