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移的成立條件有什麼?
一、債權轉移的成立條件有什麼?
債權轉讓成立的條件:
1、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
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5、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如何成立債權轉移?
第一、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第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
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
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三、有哪些可以使債權轉讓生效的條件?
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
1、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2、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債權轉移只要債權人通知了債務人,該債權轉讓就會生效。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轉移成立時必須滿足兩個條件,首先需要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其次轉讓的債權必須具備可讓性。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發生的根本前提。簽訂合同過程中,雙方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法律規定,不能轉讓的債權都屬於不可轉讓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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