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解決借款合同糾紛?
一、怎麼解決借款合同糾紛?
1、借款合同的糾紛借貸雙方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進行解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借款合同的內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2、 法律依據:
《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二、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怎麼辦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是借款人的主要合同義務之一。由於貸款人是根據貸款用途來確定借款人的償還能力來同意貸款的,因此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使用
2、借款是一種根本違約行為,會損害貸款人的利益,《民法典》因此規定在此種情形下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這在分期發放借款的情況下尤為常見),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或者解除借款合同。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複還款等。
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關係到借貸關係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因此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該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發生的民間借貸糾紛之後,那麼首先是可以找到對方協商接受對方還款,若對方不予還款,或者是根本就找不到對方的,此時是可以通過訴訟或者是通過仲裁的方式來解決。但是如果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首先是需要準備好證據材料,然後才能夠將證據材料和民事起訴狀提交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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