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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欠款糾紛怎麼解決

一、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承包人也有權主張利息

工程合同欠款糾紛怎麼解決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這個a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可見,承包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不以合同約定為前提,而是按照法律規定主張權利。

二、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

對於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三、工程合同欠款糾紛管轄的確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中的“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是指所有權確認、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徵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案件標的物與不動產有直接聯繫的訴訟案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構成不動產,但該類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之間有着本質區別,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將不動產糾紛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規列為兩類不同的案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欠款糾紛案件管轄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對該類合同糾紛的處理,並未納入專屬管轄的範疇。因此,此類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也應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得知,工程合同欠款糾紛利息的計算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計算。利息計算時間,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根據不同情況,按照竣工、交付、或者起訴之日開始計算。工程合同欠款糾紛案件的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地法院管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無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