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借條可以申請支付令嗎?
可以,支付令的申請,是指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請求人民法院簽發支付令,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提出申請的債權人稱為申請人,被請求履行義務的債務人稱為被申請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申請支付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標的必須是金錢和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金錢及有價證券以外的其他財產給付請求,不適用於督促程序。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並寫明瞭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尚未到期或者數額不確定的債權,不得請求籤發支付令;申請人不寫明請求的事實和證據,也不能按督促程序發佈支付令。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對等給付義務。所謂對等給付,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互相負有給付義務。債權人要申請支付令,只能是債務人一方有給付義務,而債權人並無任何給付對方的義務。
4.債務人在我國境內且未下落不明,且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債務人。能夠送達,主要指能夠通過法定的送達方式將支付令實際送達債務人,主要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等法定送達方式。人民法院對於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需要域外送達,或者雖在我國境內,但需要送達支付令的,不適用督促程序。
5.債權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因此,在債權人已經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情況下,不適宜再通過督促程序申請支付令。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請,必須提交申請書,其內容應包括:
(1)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2)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的種類、數量;
(3)債權人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4)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和可供執行的財產。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應提交必要的證據材料,如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合同、收據等。
借條一般是由借款人書寫出具給債權人的借款依據。借條本身沒有有效期限制,即永久有效。一般我們常説的借條的有效期,其實就是借條的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規定:
可見,借條的有效期要看借條的具體內容。寫明還款時間的,則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三年。未寫明還款時間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向債權人還款。訴訟時效從出借人要求還款之日起算三年。此外,借條屬於債務糾紛,只要債權人有證據表明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便重新計算,但是訴訟時效最長不超過20年。
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實際上,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麼,債務人於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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