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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寫現金形式獲得借款可以嗎?

一、借條上寫現金形式獲得借款可以嗎?

借條上寫現金形式獲得借款可以嗎?

借條上寫現金形式獲得借款是可以的,但為了避免後期發生糾紛,可以採取轉賬的方式放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户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户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户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二、 借條書寫時要注意哪些禁忌

1、忌空白過失

書寫內容部分與簽字蓋章之間空白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條者填寫其他內容,或者將原內容裁去,在空白處重新添加內容,由此產生麻煩。如有的持條人事後在空白處補記“若逾期不還,借款利息將加倍”等內容,使借款人利益受損。

2、忌大、小寫不清

寫借條時只有小寫,沒有大寫,小數點位置不準確,字前頭有空格,或者大小寫不符,都會容易被持條者添加數字或修改,由此而引發糾紛。如有的小寫借款金額10000、00元,可能由於筆誤會多添個零或小數點位置點錯,寫成100000、00元,小寫金額後再寫大寫,則一般不會出現此類低級錯誤。

3、忌不寫日期

借條不寫日期一旦發生了糾紛,事實真相常常難以查清,對訴訟時效的確定也容易造成困難。

4、忌用易褪色的墨水書寫

借條不宜用圓珠筆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書寫,如用此寫,當遇保存不當、或受潮、或水浸時,字跡會變得模糊不清,併為有別有用心的人用化學制劑塗改留下可乘之機,製造麻煩。如有的案件糾紛中出現,寫借款金額時,借款人謊稱筆故障,換用褪色的筆書寫,致使事後借款金額部分因字跡褪色無法辯論。

5、忌不認真核對

借條寫好後要反覆核對,在找別人代寫或由對方代寫後,對字據要字字斟酌,不能稀裏糊塗地就簽字蓋章,以免後悔。

6、忌內容表達不清

借條有的字據將“買”寫成“賣”、“收”寫成“付”,“借給”寫成“借”等等,都極容易顛倒,是非難辨。

7、忌名字不全

借條有姓無名或有名無姓,這對持條人來説要注意,可能會給寫條人留下賴帳的把柄。

8、忌使用同音同義字

寫姓名不要用同音同義字、多義字代替,否則也是容易發生責任不清的糾紛。

9、忌印章不規範

借條由他人代筆書寫或代簽名,而且只在借條上面按一個手印,如發生糾紛時很難認定責任。

10、忌還款時不索回借條

還款時,對方如一時找不到借條,應讓其寫一張收據留存,待日後憑依此據兑換借條,這樣不會留下隱患。

對於借條之中明確説明了以現金的形式借款的情形,借條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時起開始生效。對於以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的情形,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户時借條開始具有司法效力。

標籤:借款 現金 借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