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買房婚內老公的債務前妻有義務償還嗎
如果是丈夫的個人債務,前妻就沒有義務償還。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責任不因離婚協議或法院裁判文書對夫妻財產做出分割處理而改變。
夫妻雙方可以對共同債務的承擔達成協議,但這種協議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可以主張已經離婚的夫妻承擔連帶責任,夫妻一方清償債務後,可以根據協議或法院裁判的文書所確定的原則和內容向對方追償。
二、婚內債務離婚後怎麼承擔?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分割,共同債務也是需要進行分割的,那麼婚內債務的承擔要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為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2、如果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也就是説,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承擔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三、夫妻個人債務包括哪些方面的範圍?
夫妻個人債務有以下幾類:
(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
(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除外;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自己在離婚以後所購買的房子肯定跟前夫也沒有任何的關係,但是,有些人口中所謂老公的債務,無非就是當初沒有離婚的時候是丈夫以個人的名義借的錢,但借的錢也有可能就是用於家庭生活的。不能説自己買了房了就讓前夫一個人還債,債務的承擔問題,跟離婚後買房之間沒有任何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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