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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債權質押簡介

合同債權質押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直接向質押的合同債權之債務人主張權利。合同債權質押與動產質押的差異在於質押標的不同,前者是基於合同產生的請求權,而後者則為有體物動產。合同債權質押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和三個債權:

合同債權質押簡介

三方當事人是指質權人(債權人)、出質人(主債務人或第三人)和第三債務人(出質債權之債務人)。

三個債權其一為主債權,是主合同中債權人對債務人(即主債務人)享有的請求權;其二為從債權,是質押合同中質權人對出質人享有的請求權;作為質押擔保標的之債權,亦稱出質債權或出質合同債權,是在質押擔保合同中由主債權之債務人或第三人享有並提出作為擔保的債權,也即出質人對第三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比如,A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其對C基於租賃合同而享有的租金債權向銀行作質押擔保。此例中,銀行對A享有貸款債權,A對C享有租金債權,以租金債權作為擔保質押於銀行,以保障銀行貸款債權的實現,即為合同債權質押。貸款債權是主債權,租金債權則為設定擔保之標的的債權,即出質債權。至於在質押合同中,銀行對A享有的請求權則是主債權之從債權。銀行是債權人和質權人,A是主債務人和出質人,C則是第三債務人。現實生活中,用合同債權,特別是基於合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質押或給付特定財產之請求權質押,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和充分保障主合同債權實現的現實意義。


標籤:債權 合同 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