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抵押與債權質押有哪些不同?
債權抵押與債權質押有哪些不同:
1、擔保物種類不同
抵押物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而質物必須是動產和財產權利,不動產不能適用質押,法律也沒有規定不動產可以質押,主要理由是不動產由於其性能決定不可轉移佔有,所以只能適合抵押擔保。
動產既可抵押,也可以質押。以抵押方式提供擔保,還是以質押方式提供擔保,通常都由當事人選擇。
但是,有些動產適宜抵押,而不宜質押,如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不能交付債權人佔有,當然。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的當事人一般不會與自然人發生民間借貸,即使發生民間借貸,也不可能將這些鉅額財產用於民間借貸的抵押或者質押。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規定的財產權利一般適用於出質而不宜適用抵押。
但是,《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荒地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也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但因是設立在不動產上的財產權利,所以只能用於抵押,而不能出質。
2、擔保物權設立的條件不同
質權和抵押權都是擔保物權,但設立的條件要求不同:質權自質物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或者自登記之日起設立;抵押物應當登記的,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抵押物不需要登記的,自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設立。
3、同一財產能否再擔保不同
某一財產的價值能夠滿足兩個以上債權要求的,抵押人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就同一財產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形成兩個抵押權。
質押以質物交付質權人佔有為生效要件,當某一財產作為質物交付質權人佔有後,出質人不可能就同一財產再交付另一個債權人佔有,因而無法在質押。
貸款債權的質押與抵押的相同點
在法定擔保方式中,質押與抵押最為接近,兩者有許多共同之處:
(1)抵押人和出質人對擔保物都必須具有處分權;
(2)抵押權和質權都屬於物權擔保和從屬性權利;
(3)兩者都有優先受償權、物上代位權和滌除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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