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的抗辯權可以放棄的嗎?
一、物權法的抗辯權可以放棄的嗎?
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一項民事權利,因而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拋棄。拋棄可分為預先拋棄和事後拋棄兩種。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情況有哪些?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這一情形的構成要件有三:
(1)須債務人的住所發生了變更,這是前提條件。此之“住所”,如果是自然人,則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住所(《民法通則》第15條)。如果是法人,則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法》第10條)。住所發生了變更,既可以是從國內遷移到國外,也可以是從某一外國遷移到另一外國,還可以是在國內由某一轄區遷移到另一轄區。
(2)須債務人住所的變更發生於保證合同成立之後,這是時間要件。如果保證合同成立前,債務人的住所早已變更,那麼就應當以當時的情況為準,而絕不能成為以後排除先訴抗辯權的理由。
(3)須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這是實質要件。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一項民事權利,因而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拋棄。拋棄可分為預先拋棄和事後拋棄兩種。預先拋棄有三種方式:
(1)在一般保證合同中預先約定保證人不行使先訴抗辯權
(2)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縱未載明放棄先訴抗辯權,也可解釋為有放棄先訴抗辯權的意思表示
(3)在保證合同中未載明承擔何種保證責任時,按照《擔保法》第19條的規定,亦可視為放棄先訴抗辯權。
綜合上述,抗辯權在保證合同上是很常用的,抗辯權是説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法律規定保證人具有抗辯權,這是法定權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以合同的形式)予以剝奪,但是當事人可以選擇主動放棄行使,這麼做也是法律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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