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抗辯是可放棄的嗎?
物權的保護
第三十二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三十三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三十四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十五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三十六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情況有哪些
中國《擔保法》第17條第3款也規定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這一情形的構成要件有三:
(1)須債務人的住所發生了變更,這是前提條件。此之“住所”,如果是自然人,則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住所(《民法通則》第15條)。如果是法人,則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法》第10條)。住所發生了變更,既可以是從國內遷移到國外,也可以是從某一外國遷移到另一外國,還可以是在國內由某一轄區遷移到另一轄區。
(2)須債務人住所的變更發生於保證合同成立之後,這是時間要件。如果保證合同成立前,債務人的住所早已變更,那麼就應當以當時的情況為準,而絕不能成為以後排除先訴抗辯權的理由。
(3)須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這是實質要件。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一項民事權利,因而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拋棄。拋棄可分為預先拋棄和事後拋棄兩種。預先拋棄有三種方式:
(1)在一般保證合同中預先約定保證人不行使先訴抗辯權;
(2)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縱未載明放棄先訴抗辯權,也可解釋為有放棄先訴抗辯權的意思表示;
(3)在保證合同中未載明承擔何種保證責任時,按照《擔保法》第19條的規定,亦可視為放棄先訴抗辯權。
對於問題“物權法抗辯是可放棄的嗎”,可以參考上文的相關內容。當抵押人將抵押物抵押給銀行進行貸款是,如果到期抵押人無法償還時,在銀行的追討下還是無力償還的情況下。銀行有權將抵押人的抵押物要求人民法院拍賣抵押物以償清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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