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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條款的歸納

我們知道,有時候有些行為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但法律並沒有專門的連帶責任法,行為人需要承擔的連帶責任的有關法律規定散落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本站小編整理歸納了一些連帶責任條款,詳細請閲讀下文。

連帶責任條款的歸納

連帶責任條款的歸納,基於法條的明確規定:

1、代理關係中,由於代理權的授權不明的,民法通則的第65 條。

2、代理關係中,由於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民法通則第666條第2款。

3、代理關係中,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是無權代理的,民法通則第66 條第3 款。

4、代理關係中,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項違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違法的不反對的,民法通則67條。

5、轉委託時,如果轉委託不明的,轉託代理人有過錯的,受託人和轉委託代理人對於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民法通則意見81條。

6、共同代理中,共同代理人對於被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合同法的409條。

7、合夥中債務承擔,民法通則第35條。

8、合夥人退夥,對其在合夥期間的債務。

9、入夥人對合夥的債務。

10、聯營中的半緊密型的聯營,在當事人有約定和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債務的承擔,民法通則第52條。

11、共同侵權,民法通則第130條。

12、教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責任的承擔,民法通則意見的148條。

13、連帶保證,擔保法第12、18條。

14、共同保證,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0條。

15、混合擔保中,物的擔保是債務人第三人提供的情況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8條、物權法176條。

16、保證人對債務人的註冊資金提供保證的,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註冊資金不符的或者抽逃註冊資金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6條。

17、產品質量責任,生產者和銷售者,民法通則第122條和民法通則意見第153條。

18、委託監護中,受託人有過錯時,民法通則意見第22條。

19、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時,債務人和擔保人承擔的連帶責任,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

20、債的主體分立,合同法第90條。

21、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共同承攬人對定做人承擔連帶責任,合同法第267條。

22、共同危險行為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4條。

23、夫妻共同債務清償,婚姻法第41條。

24、共有物致人損害的責任 物權第102條

25、名譽侵權中,作者和新聞單位無職務隸屬時的責任承擔,《名譽權解答》第6條。

26、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27、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28、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9、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0、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20條)。

31、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31條)

3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64條)

3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94條)

34、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條)

35、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條)。

36、發起人對於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公司法95條)

37、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

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3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核準證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證券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准決定,

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證券法第二十六條)。

39、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證券法第四十七條)

40、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説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證券法第六十九條)

41、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42、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准擅自公開發行的證券的,責令停止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法第一百九十條)

43、建設工程合同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合同法272條。

44、單式聯運合同中的承運人。合同法313條。

以上就是小編歸納的連帶責任條款,相信大家看完之後也有了一定的瞭解,連帶責任人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着債的關係,且為不可分之債。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的知識,可以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他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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