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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條款和規定

實踐中,我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民事立法中有一項比較重要的制度就是連帶責任制度。通常,連帶責任制度規定的連帶責任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下面,本站小編着重為您介紹,我國法律對於連帶責任條款和責任類型的規定,希望給您帶來幫助。

連帶責任條款和規定

一、連帶責任條款

法定原則連帶責任產生的法律上的依據主要有:

1、《民法通則》規定,這是連帶責任產生的基本依據。主要有:第三十五條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五十二條因聯營而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代理中因授權不明、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無權代理或利用代理關係進行違法活動而產生連帶責任的承擔;

2、《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為《擔保法》關於保證責任的祥盡規定;

3、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八條,《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十三條,《關於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第十條,《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條等,均有連帶責任承擔的規定。

4、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廣告法實施細則》規定廣告虛假而承擔連帶責任等。

二、連帶責任類型規定

現就法條明確規定連帶責任的類型作如下分類探析:

1、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

此種連帶責任是基於共同侵權的原因而應承擔的連帶責任。

2、共同危險行為之連帶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且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鑑於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各共同危險行為人內部承擔均等賠償責任,對於被侵權人則承擔連帶責任。

3、無意思聯絡分別侵權之連帶責任

無意思聯絡的分別侵權行為是指每個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之前以及實施侵權行為過程中,沒有與其他行為人有意思聯絡,也沒有認識到還有其他人也在實施類似的侵權行為,其每個個體所實施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被侵權的全部損害後果的侵權行為。

4、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户侵權隨之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户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户承擔連帶責任。

5、買賣拼裝、報廢機動車之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6、高度危險物致害之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了高度危險物致害的連帶責任,所有人對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是具有過錯和所有人、管理人對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因是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

7、妨礙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了妨礙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權糾紛,承擔責任的主體即包括對公共道路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也應包括具體實施堆放、傾倒、遺撒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

8、僱員致害之僱主賠償責任中的連帶責任取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了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該解釋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提供勞務者致害賠償相沖突,僱員致害賠償糾紛已為提供勞務者致人損害賠償糾紛所取代。

對連帶責任進行分類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有重要意義。本文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從不同角度、用不同標準將連帶責任進行分類。旨在幫助我們加深對連帶責任的認識深度,從不同側面把握連帶責任的特徵、性質及其構成要件,正確地界定民事責任。

以上就是對連帶責任條款和規定的我國法律知識的介紹,通常,這一類問題都要結合不同的實際情況,加以判斷然後才能下定論。如果您在實際生活中遇到的民事糾紛涉及到了連帶責任,而您對法律知識的瞭解比較欠缺,您可以在線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他們將為您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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