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債權人主張債權的範圍

債權人主張債權的範圍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什麼是債權人主張權利

你好, 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主要形式

  判斷權利人主張權利的行為是否能夠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應注意這樣三個原則:一是主張權利的方式不限,包括合法與不合法的;二是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要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三是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要傳達到該特定的相對人。權利人主張權利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公告

  該主張權利的方式僅適用於特殊主體(現僅指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特定的事項。一般主體和非特定的事項以公告方式主張權利的,能不能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尚存爭議。

  2、公證

  司法部司發函(1994)055號規定,“公證書的效力高於其他證書的效力,已為有效公證書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只有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時,才能作為特例除外”。因此,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公證證明當事人一方主張了權利的,應當認定於公證書確定的主張權利之日訴訟時效中斷。但公證書的內容明確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主張權利,或沒有公證證明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傳達到了該特定相對人的,不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3、銀行扣息

  扣息是金融機構作為權利人主張權利的一種方式,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但其通過扣息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仍應傳達到特定的相對人,否則不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