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是什麼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是什麼
我國現行法中代位權的行使範圍僅僅限於債務人的到期債權。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除了債權外,還應包括以下權利:
1、實體上的權利,具體包括物權、物上請求權、形成權、撤銷訴訟、代位權。受領權、繼承恢復請求權、繼承中特留份權利人的扣除權;
2、訴訟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時效、提起訴訟、申請財產保全、申請強制執行等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標籤:行使 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