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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被債務人賣掉了怎麼辦?

一、抵押物被債務人賣掉了怎麼辦?

抵押物被債務人賣掉了怎麼辦?

抵押物補債務人賣了,如果抵押權人不知情的,轉讓行為無效,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重新提供擔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有什麼可以作為借款抵押物?

下列財產可以作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

1、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資產;

2、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3、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其他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三、賣掉抵押物擔保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抵押物變更那麼主合同就會發生改變,如果需要擔保人繼續擔保,是需要擔保人進行書面簽字同意的,如果沒有擔保人書面簽字同意那麼擔保人不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如果擔保人沒有簽字同意,則不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抵押物發生改變,主合同也會發生變化,這涉及到了擔保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響到貸款後期的還款情況,給擔保人增加了風險,所以必須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簽字,擔保人才會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抵押物被債務人賣掉了,轉讓行為是無效的,有價值或者有使用價值的個人資產,正在建設的建築物或者是已經建成的建築物,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上的附着物,工廠的原材料,半成品以及成品,生產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都可以作為借款的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