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不足以償還債務怎麼辦
抵押物不足以償還債務怎麼辦
作為抵押擔保,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受委託的第三人。在抵押人就是債務人本人的時候,其抵押物要是不能清償所有的債務的話,應該繼續由抵押人按照一般的債務來進行清償。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三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作為抵押擔保,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受委託的第三人。在抵押人就是債務人本人的時候,其抵押物要是不能清償所有的債務的話,應該繼續由抵押人按照一般的債務來進行清償,超出的部分仍然還是歸債務人所享有;如果是第三人作為抵押人的話,那麼抵押人只需要將自己所提供出來的抵押物相對應的擔保債權實現,當其抵押物的價值不能夠清償所有的債務的時候,抵押人不需要再負任何責任,應該要由債務人自己繼續進行清償,而抵押物價值要是超過了所擔保的債權額的話,多餘出來的那一部分是歸抵押人所有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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