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出獄後仍然無力償還怎麼處理?
一、挪用資金出獄後仍然無力償還怎麼處理?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刑,服刑結束後出獄,仍然無力償還的,如果只是暫時無力償還的,可以協商分期還款,如果是沒有收入來源,又鐵勞動能力的,法院會裁定終結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挪用資金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挪用資金罪的處罰也要根據具體情況的輕重情況來決定,數額越大性質越惡劣,處罰就越重。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五條 [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銀行職員、公司的管理人員挪用資金,此時無疑會給就職單位造成經濟損失,一旦挪用資金的行為被發現,輕則會被單位要求返還資金,並且責令支付罰款,重則會被判處刑事責任,且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依舊需要將挪用的公款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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