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條有人證沒有轉賬記錄可以要回錢嗎?
一、有借條有人證沒有轉賬記錄可以要回錢嗎?
有借條有人證沒有轉賬記錄不一定可以要回錢,為了保證錢可以被要回來,還需要提供以下的證據:
1、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借據、欠條或借貸合同等書面證據。如果沒有借條,只是口頭約定借錢的,雖然很難提供證據,但是要提供形成借款關係的時間、地點、金額。
如果有第三人在場的,並要提供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或證據線索。
2、有擔保人的,要提供擔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果對方是法人的,比如借款給某些公司,相應地就要提供法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
並且,有擔保的,若是簽訂了擔保協議,還要提供書面擔保協議或擔保條款。
3、有抵押物的,要提供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借款數額、存放地點和保管人的姓名。
4、他人逾期不還、未全還的證明材料和在訴訟期間主張權利的證明材料。
另外,因為實際中的情況不一,所以要提供的證據也不一致,比如説夫妻倆借錢不還的,那麼起訴後就是共同被告,並要提供提交婚姻關係證明。比如説是股東抽逃出資等,那麼就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二、沒有欠條有人證和錄音錢能要回來不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錄音、攝像等能作為訴訟證據,但仍有一些限制。
1、錄音、攝像等要儘量保留原始載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2、錄音、攝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68條關於非法證據的排除範圍,限於“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前者包括以拘禁、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後者包括一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由於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對這樣的獲取證據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證據對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脅迫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或者違反程序法、實體法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就應當認定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3、錄音、攝像等證據儘量不要單獨使用:
錄音、攝像等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以佐證而補強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案件的定案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都有規定,如民訴法第6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辯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69條則進一步明確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在債務糾紛發生之後,人證、轉賬記錄等材料,只能作為佐證性的材料來使用,而不能被單獨來使用,而是需要與借條、錄音錄像等證據一起使用,否則極有可能會由於證據不足,從而導致自己並不能將借出去的錢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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