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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把債務人逼死了犯法嗎?

債權人把債務人逼死了 犯法嗎?

債權人把債務人逼死了犯法嗎?

1、如果債權人採用威脅,恐嚇等非法方式,對債務人造成侵害,可以起訴對方侵權,嚴重的可以報警,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2、如果沒有采取非法措施,因債務人壓力過大自殺等,債務人不會觸犯法律。

3、剩餘債務從死者遺產中清償。

債權人的權利

(一)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及於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二)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的關係。

民法典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從這條規定看,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免除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但民法典也並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

(三)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75條明確確立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無效抗辯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債權人把債務人逼死了是否犯法,需要按當時的情形來判定。債權人討債合法,而債務人也應該履行還債的義務,如果債權人並沒有以非法手段進行討債行為,那就不構成犯罪。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