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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主物品的扣押的最長時限是多久?

因自己保管不當物品丟失是人人都會犯的錯誤,丟失的物品在法律上稱為無主物品,無主物品如果交由公安部門處理,法院發佈公告後對無主物品的扣押最長時限一般是一年,超過時限的一般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本站小編歸納了部分相關資料。

對無主物品的扣押的最長時限是多久?

法律上規定對無主違法物品公告的時間是一年。 對於無主財產,法院會發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第一百七十六條》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後,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公共物品的含義和分類

1、公共物品都不具有消費的競爭性,即在給定的生產水平下,向一個額外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邊際成本為零。

2、消費的非排他性,即任何人都不能因為自己的消費而排除他人對該物品的消費。

3、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物品是向整個社會共同提供的,整個社會的成員共同享用公共物品的效用,而不能將其分割為若干部分,分別歸屬於某些個人、家庭或企業享用。或者,按照誰付款誰受益的原則,限定為之付款的個人、家庭或企業享用。

4、具有消費的強制性。公共物品是向整個社會供應的,整個社會成員共同享用它的效用。公共物品一經生產出來,提供給社會,社會成員一般沒有選擇餘地,只能被動地接受。換句話説,公共物品不是自由競爭品,它具有高度的壟斷性。公共物品的這一性質,提醒人們必須注意公共物品的質量和數量。

自己的物品應當保管妥當,丟失容易帶來一系列的麻煩,對無主物品的扣押超過一年,已經判決收歸國家或集體後再出現財產所有人,財產所有人可在規定的訴訟期間內對財產提出請求,並提交相關證明,法院查實後屬實可以撤銷原判,重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