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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無主物品認領期限是多久

工商部門在進行市場整頓的時候,往往會對一些不合格商品進行扣押,時間一長,這些物件就成了無主物。按照規定,工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扣押的物品,在處罰結束後應該歸還給物主,如果找不到的,要發佈認領公告。那麼扣押無主物品認領期限是多久?下面我們一起跟隨本站小編了解下。

扣押無主物品認領期限是多久

一、扣押無主物品認領期限是多久?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七一條規定:對應當退還原主或者當事人的財物,通知原主或者當事人在六個月內來領取;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當事人或者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經核實屬於他人合法 財產的,應當登記後立即退還;滿六個月無人對該財產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二、無主物物權歸誰所有?

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一十八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綜上所述,工商行政部門扣押的物品,找不到原物主的,要以公告的形式對外公佈,扣押無主物品認領的期限是6個月,找過這一期限還沒有人認領的,工商部門有權將無主物上繳國庫。對於扣押的無主物,工商部門有保管的義務,如果造成其損壞的,等原失主來認領的時候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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