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證合同之外,債權人可以約保證人單獨約定管轄嗎
在現實生活中,債權人為了擔保債權的順利實現,債務人通常需要提供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那麼,在發生糾紛之前,在保證合同之外,債權人可以約保證人單獨約定管轄嗎?小編告訴大家,債權人對保證人可以單獨約定管轄。
在債權債務的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條款進行約定,可以約定的範圍其中也包括了管轄的條款,所以債權人是可以約定對保證人單獨管轄的。
一、協議管轄的基本概念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債權糾紛中,只有合同之債可以協議管轄,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關於協議管轄的適用範圍,在原有的"合同"糾紛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在合同管轄中,尊重意思自治。所以約定管轄優先。
二、協議管轄的法律規定
協議管轄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以書面的方式約定管轄法院。因其是以當事人的意願確定管轄法院的,又稱為合意管轄或約定管轄。
作為民事訴訟中確定管轄法院的重要方式,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協議管轄進行了專門的規定。我國法律具體規定了5個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當事人只可以在這5個地點中協議選擇一家法院管轄。同時,選擇協議管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只能對第一審法院管轄的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協議,不得對第二審法院管轄的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協議;選擇協議管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除此之外,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雙方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協議選擇管轄,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時,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凡是案件具有特殊性或者案情複雜,包括所涉及的地區、部門、參加的人較多,訴訟金額大和處理的結果對社會影響大的,必須由較高審級法院管轄。
當事人進行協議管轄必須符合上述要求,如果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違反了專屬管轄、級別管轄,或者選擇了兩個以上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歸於無效。而協議管轄無效就實行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管轄原則。
綜上所述,債權人和債務人屬於保證合同的雙方,可以單獨約定管轄。只要不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即可。針對“在保證合同之外,債權人可以單獨約定管轄嗎?”這個問題,體現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更多專業知識請登錄本站網站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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