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債權人破產了,保證人可以申請賠償嗎

債權人破產了,保證人可以申請賠償嗎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債權人可以申請保證人破產嗎

保證債權屬於或然債權,在一般保證中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執行完畢前,或者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只有在債務人不履行責任,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基於此,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承擔多大的保證責任具有不確定性,這由此決定了保證人破產後,保證債權的申報和受償程序具有特殊性。對此,應具體分為三種情況處理:

(1) 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5條第10項之規定,債務人為保證人的,在破產宣告前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承擔的保證責任,屬於破產債權。 保證人破產時,保證債權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保證債權一旦經過訴訟程序為生效的判決所確認,或然債權便成為確定債權,此時其與一般債權便不存在任何區別,應當按照一般程序進行破產債權申報,參加破產財產分配

(2) 保證人破產時,債權人與主債務人、保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正在人民法院審理之中的。對此,《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第2款第4項作出了明確規定:“破產債務人系從債務人的債務糾紛案件繼續審理。”當保證人破產時,因保證人系從債務人,其進入破產程序既不會影響到主債務糾紛的審理,也不會影響到保證責任數額的確定,因此沒有任何中止審理的必要。

《企業破產法》對於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債權人。 第118條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後分配公告之日起滿二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第119條破產財產分配時,對於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