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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裁判規則是怎樣的?

債權人撤銷權裁判規則是怎樣的?

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飛快,涉及債券債務糾紛的問題也很多,如何妥善處理相關問題,尤其是保護債權人的正當利益,是社會關注熱點。我國法律依法保護債權人的權利,法律賦予了債權人許多維權工具,比如債權人撤銷權裁判規則,比如申請財產保全,等等。但倘若債權人因為自己法律意識欠缺,遇到老賴時就會十分被動。因此,本站網的編輯將在本文中為大家選取一個角度,為大家講述債權人撤銷權。

一、債權人撤銷權定義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也為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是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出現。因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為,從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已成立的法律關係被破壞,當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也為債的關係對第三人效力的表現之一。

二、行使情況

債權人的撤銷權由債權人行使。凡於債務人為有害債權行為前有效成立的債權,債權人均可行使撤銷權。因撤銷權的行使於第三人有重大利害關係,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須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依訴訟方式為之。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以何人為被告,依對撤銷權性質的認識不同而有不同。依折衷説,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自應以債務人、與債務人為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利益轉得人為共同被告。因為行使撤銷權既要求撤銷債務人與相對人所為的行為,又要求受益人返還其所得利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額為限,因為行使撤銷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

債權人的撤銷權如同其他撤銷權一樣,應有除斥期間。債權人自應於權利行使期間內行使,否則,除斥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的撤銷權即消滅。依《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其中一年與五年皆為除斥期間。

三、裁判規則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其撤銷的效力依判決撤銷而發生效力。其效力及於債務人、受益人及債權人。

對於債務人,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例如,為財產贈與的,視為未贈與;為放棄債權的,視為未放棄。

對於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的財產的,應當返還之。原物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返還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得向債務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對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得請求受益人將所得利益返還給債務人,也得請求直接返還給自己。但是撤銷權的行使,其效力及於全體債權人。由受益人返還的財產為債務人的所有債權的一般擔保。因此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不得從受領的給付物中優先受償。如該債權人依強制執行程序請求受償時,全體債權人得申請參與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與返還的財產發生抵銷狀態時,債權人得依抵銷方式受償。

債務人異常出讓、贈予自身資產,很有可能是“偷奸耍滑”,想要逃避債務責任。許多老賴的花招層出不窮,讓債權人很難應對。債權人只有加強自身法律知識學習,靈活運用法律武器,才能與老賴鬥智鬥勇,進而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關於債權人撤銷權裁判規則的話題就講到這裏,編輯還是要重申強調:欠債還錢,天經地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