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惡意逃債該怎麼辦
實踐中,有的債務人不還錢是因為其沒有了還債能力,此時我們可以認為其是善意的不還債。而要是債務人本身具有償債能力,而通過躲避的方式拒不還債的話,那麼其就是惡意的。要是遇到債務人惡意逃債該怎麼辦?請閲讀下文了解。
現實生活中債務人為達到惡意逃債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現象經常發生,由於受訴訟時效制約,往往會給債權人主張權利帶來很大困難。對於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通過以下途徑追討欠款。
第一條途徑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第二條途徑是,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債務人惡意逃債並不可怕,可怕的是你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該如何來討要自己的債權。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根據小編在上文中講解的內容,同時結合你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一個適當的方式進行逃債。必要時,還可以委託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協助你逃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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