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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債務人不同意該怎麼辦?

一、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債務人不同意該怎麼辦?

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權人地位,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債權轉讓需要通知債務人。

二、債權轉讓債務人不同意怎麼處理

通知既對債務人發生效力,不同意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除根據合同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或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情形外,債權人可以將債權轉讓給他人,且無須經債務人同意。但是債權轉讓必須要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三、可以轉讓的債權包括哪些

可轉讓的債權應為有效存在的債權。如果轉讓的債權不存在或無效或已經消滅,多數觀點認為,轉讓合同因標的物不存在或者標的物不能而無效。但債權形成的前因行為的效力對債權轉讓合同不產生影響。如形成債權的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使債權不復存在,該結果雖然直接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目的的實現,但依通説,只要債權於其轉讓時是確定的,其轉讓即應許可。

如果債權轉讓當時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將來某一時刻的到來,或某一條件的成就,有觀點認為這類債權亦不同於不存在的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我們認為,這類合同應區分附條件或附期限而分別處理,因為期限必然到來,而條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處理;附條件的合同如將來條件不能成就,則轉讓的債權自始不存在,所以將附條件的合同作為效力待定的合同處理為妥。

四、法律對債權轉讓有哪些規定

《民法通則》中關於債權轉讓規定於第91條:“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對此也只有寥寥數語。第79條至第83條、第87條對債權轉讓中的一些基本問題,如不能轉讓的情形、轉讓權利通知義務、從權利應一併轉讓、債務人享有抗辯權、抵銷權等內容作了粗略規定。

其中債權轉讓通知義務與《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的須經債務人同意相沖突。有關債權轉讓的限制條件,《民法通則》規定過於嚴格,不利於商品經濟發展,而《合同法》規定過於寬泛,不利於保護債務人和他人利益。

通過本文系統的介紹,當遇到債權轉讓債務人不同意的情況,只要債權轉讓已經通知到債務人,那麼債務人同意與否並不能產生任何影響。本文所提及的債權轉讓問題僅僅是債務糾紛問題的冰山一角,如遇更多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邵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