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連帶責任保證,什麼叫一般保證
在為他人的債務提供人保或者物保的時候,此時還要做出選擇,看是提供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不同的情況下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太一樣的。現實中如果沒有做出特殊的説明,那麼一般都是按照一般保證進行處理。不過大家知道究竟什麼是一般保證,而連帶責任保證又是什麼意思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叫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
保證人和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人均享有先訴抗辯權。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2款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由於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只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且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仍不能清償時,一般保證人才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對於抵押人而言,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實現抵押權優先受償。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債權人有雙重選擇,既可以先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以受償時,而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直接拍賣、變賣抵押物受償。債權人可根據具體情況,斟酌利弊,選擇行使。
二、什麼叫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人因為沒有先訴抗辯權,因此,在債務到期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當債務到期時,債權人不能立即實現抵押權。只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能實現抵押權優先受償。當然,在債權人先請求債務人履行,而債務人不履行時,那麼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實現抵押權,也可以同時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和實現抵押權。
在看完了上文的介紹之後,相信大家應該清楚什麼是連帶責任保證,而一般保證又指的是什麼了吧。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如果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話,則保證人可以以債務人還沒有還債為由而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就不同了,此時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主張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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