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死亡後繼承人能否成為股東
一、股東死亡後繼承人能否成為股東
股東死亡後,繼承人不一定當然取得股東資格。
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股東資格由其繼承,股東人數迅速增加,且每個繼承人的經營理念可能差異較大,會導致經營決策、公司治理上的不順,甚至形成公司治理僵局。如果死亡股東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其股權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繼承中再引入轉繼承、代位繼承等問題,則股權分配、公司治理問題將更加複雜。
因此,法律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只能合理限制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即股權中的身份權,但是不能限制繼承人獲得與股權價值相對應的財產權利。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股東死亡如何繼承股權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權繼承的,則在股東去世後,其繼承人只能通過轉讓股權來實現財產繼承。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規定,為保障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轉讓股份前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經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但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如果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股權繼承中,如果繼承人連同股東資格一併繼承,實際上繼承的是對公司的控制權,這有可能影響部分羣體的利益,導致矛盾衝突。此外由於繼承人的經驗、能力、人品無法得到保證,老股東一般不願意繼承人獲得股東資格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由此在股權繼承問題上,保護繼承權,允許繼承人獲得股東資格,勢必與保護公司的人合性之間形成一種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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