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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有什麼區別

一、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有什麼區別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有什麼區別

1、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於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3、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4、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5、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較輕。

以上是針對什麼是一般保證以及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區別是什麼的解答,從上述可以看出,不同的擔保方式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您在為他人擔保時請慎重選擇。

二、判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沒有先訴抗辯權

根據《民法典》第687條第1款的規定,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的保證。同時,該條第2款規定了一般保證責任的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連帶保證,則無先訴抗辯權的相關規定,根據《民法典》第688條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但是連帶保證必須是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否則,根據《民法典》第686條的規定,應推定為一般保證。

最後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間的區別就是擔保人的問題。在進行利益往來時首先要考慮的就是維護自己的利益,不能讓自己的利益受損,在遇到利益受損的情況時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標籤:連帶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