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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法條有哪些?

在實際的生活中,大家對於無因管理這個概念有些人還不是很瞭解,但大家幫助他人的一些行為,有的就是一種無因管理的行為。無因管理雖然在法律上沒有規定法律的義務,是人們自發的一種行為,在我國的一些法律上都有所規定。那麼什麼是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法條有哪些?下面本站的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無因管理法條。

無因管理法條有哪些?

一、無因管理法條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於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範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一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採取有利於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九百八十二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條  管理結束後,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後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第15條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通》93條和《民通》132條,無因管理人受損獲得的是必要費用;

但是《民通》109條規定的適當補償;

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5條 規定的是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二、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三、無因管理權利

在無因管理成立後,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報酬,但有權要求本人承擔下列費用:

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現為直接的支出費用。

2、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

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本人負責賠償。如在滅火過程中導致管理人的西服燒燬。

在上文中為大家介紹了無因管理法條有哪些,無因管理法條確認了無因管理的合法,大家可以瞭解一下具體的法條內容。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利於鼓勵公民做有利於他人的事情,從而也保護了無因管理的損失。無因管理也從另一層面提倡了社會互助的美好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