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糾紛法條有哪些規定?
債權債務糾紛在現實中極為常見,小到百十來塊的小的口頭約定,大到百萬千萬級的借貸,這些都能產生一定程度上的民事糾紛,而民事糾紛出現以後大多會通過訴訟或者私人調解來進行,而這判斷標準自然不會是相鄰之間約定的一種方式或者古老的習慣,在當代社會只有通過債權債務糾紛法條才能做出正確的選擇。
一、民法上的規定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關於債權債務的規定在主要在擔保編和合同編中。
2、《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3、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債務應當清償。 暫時無力償還的, 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二、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
第一百九十一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一百九十二條 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一百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由於債權債務糾紛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特別是許多借貸關係並沒有留下如借條之類的直接證據,很難給仲裁和裁判以直接的支持,因此我們需要熟悉債權債務糾紛法條,自覺保留或者要求對方出具相關證據,以便在維權中給予自己直接有力的支持。同時在維權時也需要熟悉相關法條,不能錯誤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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