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侵佔罪遺忘物3000怎樣處罰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可能會有意思的將東西放在一個地方,但是之後卻忘記將東西取上,這個時候就形成了法律上的“遺忘物”。但是對於以萬物的理解。在我國法律界有着比較大的爭議。並且很多人對於遺忘物與一失誤區別不開,往往相混淆。如果遺忘物被別人佔有不還,是可能構成犯罪的。小編將針對侵佔罪遺忘物3000怎麼處罰的問題為大家進行介紹。

侵佔罪遺忘物3000怎樣處罰

一、遺忘物與遺失物的區別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對遺忘物的理解,刑法理論界的爭議比較大。遺忘物是侵佔罪的行為對象之一。在討論遺忘物時,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遺忘物與遺失物之間是否存在區別的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第二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物權法》第107條、109條至第113條對遺失物拾得人的權利與義務、無人認領遺失物的歸屬等內容作了規定,也沒有涉及到遺忘物。這裏都明確採用了“遺失物”一詞。由此可以看出民法中未對遺忘物進行法律規制,而依照我國《刑法》第270條之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罰金。刑法中是以拾得遺忘物為規範對象的,而非以拾得遺失物為調整對象。由於民法與刑法分別採用兩個不同的術語,因而民法學界有人認為遺失物與遺忘物應當加以區分,這種區分主要表現在:

1、從佔有人喪失對物的佔有時的心理狀態而言,遺失物佔有人遺失動產時,往往是無意識的,事後也一般難以準確回憶或説明遺失發生的具體地點;而遺忘物的佔有人均是有意識地將物放置於某地,事後也能準確地回憶或説明物所遺留的具體地點或場所。

2、從拾得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而言,拾得人對於所拾之物是遺忘物還是遺失物,往往會有直觀的判斷。侵佔遺失物與侵佔遺忘物所負法律責任迥然,一個只是作為民事糾紛來調解,而另一個要遭受國家刑罰。原因就在於,如果這兩種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主觀惡性是不同的。侵佔遺失物的主觀惡性小,所以只賠償;侵佔遺忘物 的主觀惡性大,所以要受刑罰懲罰。

3、從佔有變動模式上,遺失物為“佔有— 無人佔有”模式,而遺忘物採取“佔有—佔有” 模式。正是遺忘物物主的遺忘行為造成場所管理人對遺忘物自動取得佔有,不管管理人是否發現並拾取遺忘物。

4、從法律效果上,遺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而遺忘物的拾得人或發現人不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

二、侵佔罪遺忘物3000怎麼處罰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佔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佔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 條的規定,侵佔罪需侵佔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麼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有人認為,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有人認為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

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

由於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那麼如何確定行為對象的價值?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為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二為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為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為對象價值。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拾得遺忘物,拒不歸還是有可能構成侵佔罪的。但是我國司法解釋對於侵佔罪的數額問題進行了相關規定。在我國司法實踐上,侵佔罪立案數樓為5000到10000。所以遺忘物3000不滿足侵佔罪的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