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聊天記錄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網絡聊天記錄的效力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規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作為證據,必須具備 “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而電子證據一般是合法取得,與案件有一定關聯,真實性則是“硬傷”。以此案的微信證據為例,在“真實性”認定上存在着主體認定難、內容認定難、甄別手段少三大難題。
二、借貸中網絡聊天記錄真實性
網絡聊天記錄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必須具有真實性。網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主體真實,即網絡聊天記錄是記錄真實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聊天的記錄。實踐中當事人提交到法院的網絡聊天記錄多以QQ聊天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為主,而QQ聊天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界面顯示出來的聊天主體均具有特定的暱稱,舉證責任人需舉證證明該暱稱所代表的人物和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是同一人,這可以通過到提供聊天軟件服務的相應服務商處調取QQ和微信號碼註冊者的身份信息進行證明。
2、內容的真實性。由於網絡聊天記錄以計算機數據技術為支撐,具有易複製性和易破壞性的特定,在數據提取過程可以通過特定的計算機技術進行復制、修改和刪減,因此,在網絡聊天記錄的提取過程中保證聊天記錄的真實性至關重要。
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實現:一是通過自認的方式,即雙方當事人都認可的聊天記錄可以認定為真實的聊天記錄,二是經過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或者個人鑑定過或者公證部門公證的網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民間借貸案件中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使用;三是適格的證人以作證或者有效證人證言方式證實是真實的網絡聊天記錄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司法實踐中法官一般會結合當事人的當庭陳述、電子平台終端登記情況、其他書面證據等綜合判斷電子證據的真實性。而對網絡聊天記錄的效力認定,其實也是很重要的內容。若認定無效的話,那麼網絡聊天記錄中記載的內容,也就無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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