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的轉讓法律規定
1、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 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2、債務轉讓
債務轉讓需要具備四個條件:
(1)債務轉讓必須是有效的債務。
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的,即使當事人就此訂有債務轉移合同,也不發生效力。
(2)債務轉讓中被轉移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
不具有可移轉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轉移合同的標的,如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繫的債務,需要債務人親自履行,不得轉讓;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以及不作為義務只能由約定或特定的當事人承擔,不能轉讓給他人。
(3)債務轉讓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有一定規定。
債務轉讓涉及的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轉讓達成合意。
(4)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同意。
經過小編的介紹,關於債權債務轉讓這一問題已經清楚了,分別介紹了這兩個概念中的基本前提和要求,但是在實際個案中,每個案子都有其特殊性和多樣性,這些特殊性把握起來就很有難度,除了瞭解簡單的法律規定,更是要有法律思維才能更好的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四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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