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變更是否需要轉讓法人債權債務?
一、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關係
1、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與自然人不同,是種無生命的社會組織體,法人的實質,是一定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企業法人是具有國家規定的獨立財產,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組織章程和固定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經濟組織。確立企業法人制度的好處,在於使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取得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在法律上擁有獨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樣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企業法人的這種獨立資格的意義在於:
一是獨立於自己的主管部門,企業和主管部門之間是兩個完全平等的主體,不是隸屬關係,雙方只能按照等價、有償、自願、互利的原則形成民事法律關係;
二是獨立於企業成員,即企業法人與組成企業法人的成員互相分離,各自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三是獨立的財產權利,從而使企業法人能獨立的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四是獨立的財產責任,即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以企業自有的財產獨立承擔,同組成企業法人的成員的財產無關。
2、《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這就是説,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 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是由法人賦予的,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代表人的行為超出法人授予的權利範圍,法人就可能為其承擔責任。
二、法定代表人變更是否需要轉讓法人債權債務?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包括變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全部承擔。
同時《合同法》第七十六條也明確了: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所以法定代表人只是負責處理公司的債務問題,真正承擔公司債務債權責任的還是公司,而公司的錢是股東投資的。所以法定代表人變更是不需要轉讓法人債權債務的。
如果公司是轉讓過來的,那麼在轉讓之前一定要確定該公司是否將所有的債務債權都處理乾淨,包括有沒有欠税、銀行有沒有貸款沒還等等。
法人,説明白點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作為代表公司的的人,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是不影響法人的債權債務的。所以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是不需要轉讓法人債權債務的,只是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時候,依法通知相關債權債務人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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