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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更變債權債務

法定代表人更變債權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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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法定代表人債權債務怎麼辦


按照法律規定,
法人的債權、債務關係其實是一種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變更後(無論是變更法定代表人或是股東或是變更其他事項)的公司要承擔變更前公司的債權債務,即使雙方簽定了不承擔原債權債務和經濟糾紛,但所籤協議為內部協議,對其他第三人沒有拘束力,不能對抗債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從而有效的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