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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體户債務的清償順序有哪些

1、清算個體户財產並制訂清算方案

關於個體户債務的清償順序有哪些

在個體户註銷清算的工作中,個體户清算組首先催告債權人進行債權申報,同時要調查和清理公司的財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情況和公司調查清理的結果編制公司資產財務報表、財產清單和債權債務目錄。在編制好上述財務報告和財務資料之後,個體户清算組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對於如何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做出具體的安排。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一個總的方案。根據公司性質的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將清算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而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成員是由股東組成的,所以不必提交股東會另行通過。另外對於違法解散的清算公司,需要將清算方案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另外,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組有責任立即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

2、瞭解公司具體的債權和債務

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清算組為了清算的目的,有權處理尚未了結的業務。在個體户註銷清算期間,清算組應當及時向個體户債務人要求清償已經到期的公司債權。對於未到期的個體户債權,應當儘可能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如果債務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清算組可以通過轉讓債權等方法變相清償。清償個體户的債務,若個體户現有的財產和債權大於所欠債務,並且足以償還個體户全部債務時,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3、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經過解散、清算、註銷登記三項程序後即被註銷,公司的法人資格和各種權利義務就歸於消滅。經註銷登記並公告後,公司終止。由於法人資格的喪失,註銷後的公司就喪失了民事主體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義行使各種權利的資格和能力。因此,如果公司註銷後還有遺留的債權,因原公司已經不存在,也無法以公司的名義行使追索等權利了。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清算組的成立與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從以上可以看出,個體工商户註銷後,債權債務和公司的財務處理方式仍然存在差異。因為自僱企業有可能更自由地經營,不受我國法律的限制。所以處理債權債務的方法很簡單。但是,必須遵循正式的流程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