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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債權的訴訟時期

債務債權的訴訟時期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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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的訴訟時期

欠條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由此可歸納出訴訟時效的起算條件:

第一,權利人的權利受到損害。如果權利人的權利未受到損害,人民法院沒有保護的必要。

第二,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所謂“知道”,是指權利人主觀上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所謂“應當知道”,是指法律根據客觀情況、權利人智識能力、權利人注意義務等推定權利人知道。

第三,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義務人。如果權利人不知道義務人,則權利人無從主張權利,此時就不存在訴訟時效起算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