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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

有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

有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

對於生活所需的義務家庭用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開發明或著作不能查封,以及醫療輔助工具用品,還有被執行人的勛章和榮譽作品不得查封扣押。

強制執行的力度眾所周知,不是被執行人説自己沒有財產就可以躲過的;比如説,借貸合同到期但是債務人以沒錢等各種理由拒不還債的,債權人可以持有效證明到法院要求判決還錢。法院根據調查,對拒不還債的債務人的財產有強制執行的權利。比如説存款、房產、高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收入等,都會被強制執行用於還債。

存款、收入等處理起來還比較簡單,但是房產就比較麻煩;房產作為財產的重要一部分,在有些情況下卻不能被強制執行,債主和法院看着這樣的房產也無能為力。

1、唯一合理住房

唯一,很好理解,就是指債務人除了這一套房產外沒有其他的房子可供居住;那麼,合理的意思呢,就是指房屋內的家電傢俱和房屋面積僅是滿足最低生活標準。

比如説,債務人雖然只有一套住房,但是一家三口居住的卻是200多平方米的別墅,那麼就不屬於最低生活標準的範圍,債權人只要能夠提供合理居住房屋(大概50平米左右簡裝房,具體可根據當地人均房屋面積最低標準來定),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房產。

2、售出房

有的房產售出和過户並不是同時進行的,可能會相隔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如果賣方作為債務人被法院強制執行財產的話,該房產就不好處理。這種售出卻未過户的房產,雖然在名義上還是在債務人名下,屬於債務人的財產;但是從實際上看,已經涉及到了第三方;強制執行勢必會損害到第三方的利益。

本着不影響第三人的原則,這類房產法院也是不會強制執行的。房屋是否售出以簽訂售房協議或者交了定金就可以認定,此類房產在處理中一般有兩種方式,第一是債務人退還定金、毀約售房合同,解除第三人蔘與的關係,然後房產可以被強制執行;二是房產徹底繳納尾款完成過户後,放款屬於個人財產,也可以被強制執行。

由此可見,強制執行是有底線的,涉及第三方財產或者無法保障最低生活時,強制執行就顯得顧慮良多。但是,這並不意味着債務人可以藉此躲開還債的義務,債務人實際上是無法用未過户的房產不能強制執行這樣的方式逃避還債,這是妄想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等。

我國的強制執行的措施實際上是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的一種強制力的保護,此時我們應當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標籤:強制執行 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