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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財產不能強制執行

法律1.08W
那些財產不能強制執行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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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哪些財產

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機器設備、產品,應當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一)收入、銀行存款、醫療物品;(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判決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扣押、凍結的財產。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傢俱、炊具,《執行解釋》第三十二條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被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凍結:(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範圍、報告財產的期間,以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那麼,法院強制執行財產的範圍是什麼,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一、《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範圍、報告財產的期間,以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等內容”。被執行人應當報告的財產範圍非常寬;(三)交通運輸工具。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現金、有價證券、原材料等動產;(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序、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扣押、凍結的財產;(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