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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改進措施

債權債務改進措施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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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清理的措施有哪些


1、重新審核簽訂償還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清繳欠款。

2、債權清繳與財政扶持和抹帳等相結合、實施綜合清欠。

3、鼓勵企業發展,對成長性較強的生產型企業欠款,採取債權轉股權或債權轉投資,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履行相關手續。

4、規範債權轉讓方式,債權轉讓必須依法簽訂協議,辦理公證

5、明確分工。清欠目標分解到部門,落實到個人,並配套相應的激勵措施。

6、債權清理回收的資金、物資、股權全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防止侵佔、挪用債權清理回收物資和資金的現象發生。

就是為了將原本僵化的資產能夠重新的進行激活,從而進行新一輪的投資,獲得更多的收益。當然債權債務的清理同時也能夠合理的處理一些可以相互進行抵消的債券債務關係,從而起到回收資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