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欠債不還的費用和程序是怎樣的?
一、起訴欠債不還的費用和程序是怎樣的?
程序時起訴,立案審查,排期開庭,開庭審理。
1、 起訴。
2、 立案審查。
3、 排期開庭。
4、開庭審理: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5.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簽訂了貸款合同之後,如果有違約行為,要根據貸款合同以及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來判定,並不直接給出固定金額。
1.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4.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三、簽了貸款合同沒放款導致違約是是誰的責任?
如果放款方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沒有放款,導致合同違約,那就是對方的責任。
1.貸款籤合同了沒下款是否違約要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來確定,如違約條款規定了生效時間為簽訂後生效,則在簽訂完貸款合同後拒絕繼續貸款就屬於違約的行為,要按照違約條款來執行,如果註明合同生效時間為貸款發放後,則在此之前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2.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如果簽了貸款合同之後,放款方並沒有放款,那麼肯定是放款方的責任,還可以要求一定的違約金賠償,只要在合理的範圍內都是可以的。一旦簽訂了合同,雙方就是要遵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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