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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糾紛判例

債權債務糾紛判例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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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債權債務糾紛


什麼是債權債務?

1、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是客觀存在的,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關於什麼是債權債務問題。

2、債權債務中關於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問題,文中是這樣説明的:無因行為必須由法律作出規定,法律可以規定某些物權行為是無因行為,也可以規定某些債權行為是無因行為,德國民法就是如此。某種行為,在理論上我們認為它“應該”是無因行為,但未規定在法律中,還是不能作為無因行為看待。

3、什麼是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區別:

(1)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2)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債權債務糾紛,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徑解決債權債務糾紛,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是保障經濟秩序、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是社會秩序的客觀要求,同時也是討債人,即債權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不能正確地認識這一原則,以為債權、債權人受法律保護,債權人的行為就會受到法律保護,是許多人不知不覺中從債權人變成債務人甚至成為鐵窗囚犯的重要原因。據報載,近幾年來,有些人為了索債,置法律於不顧,以扣押車輛作為處理債務糾紛的“有效”
手段,隨便扣車的現象比較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