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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是否可以只簽訂借款合同

一、借貸是否可以只簽訂借款合同

借貸是否可以只簽訂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民間借貸的出借人“同意”出借、借款人“願意”借款的“合意”。

根據《民法典》規定,民間借貸的借款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自出借人(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才生效。

完整的民間借貸關係至少包括以下兩個要素(步驟):

首先,雙方當事人簽訂借款合同,表明雙方之間達成了借款的“合意”;

其次,出借人將借款提供給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能夠證明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證據有銀行轉帳或者借款人親筆書寫的“收條”、“欠條”、“收據”之類的收款憑證。

因此,理論上只有“借款合同+收款憑證(包括銀行轉帳憑證)”這兩個要素才能充分證明借款的“合意”和已經“提供”了借款。

當然,日常生活中簡單的做法是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條、欠條、收條上寫明借款人已經收到了借款;否則只有借款合同只能證明雙方達成了借款“合意”而不能證明您將款項交付給了借款人,借款合同(借條)還尚未生效。

不論採取何種民間借貸形式,都必須將借貸雙方的借款“合意”和借款人已經收到借款事實這兩個方面要素用書面形式體現出來,以免發生糾紛。

二、民間借貸是否需要約定借款用途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條款之一,但不是必備條款。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作用:

(一)出借人可以監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況,發現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這對保證借款資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借款人如果虛構借款用途或者隱瞞借款用途而騙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詐騙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最好與借款人約定借款用途,以保證借款資金安全;同時在必要時候,可以追究惡意借款人刑事責任。

一般來講,只要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借款合同的內容,那麼這樣的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換言之,這種情況下之前的借款合同也是可以的。當然,要想借款合同對自身利益提供保護,則就需要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小心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