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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需要注意什麼問題的相關探究

社會在不斷的進步發展,人們之間的經濟交往也越來越頻繁了,在日常生活中,人們之間的借貸也越來越多了,怎樣才能避免或者是減少民間的借貸的糾紛呢?民間借貸需要注意哪些事情呢?

民間借貸需要注意什麼問題的相關探究

先要確定對方是不是有能力來償還。就是要對債務人的經濟情況先核實清楚,看看信用情況,如果是不守信用又缺乏還款能力的,我們就不要輕易的把自己的錢借出去,不然,就算是打贏了官司,可能也收不回他們的欠款。

當事人要把借貸的相關證據保存好

民間的借貸通常是在親戚、同事及一些熟人之間,我們可能在出借的時候都只是口頭上的協議,是沒有書面的字據的。此外,我們還要把借款人的身份證、户口本、行駛證和房產證之類的複印件保留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有相關的規定指出人民法院在審查借貸案件的時候,原告需要提供書面的證據,也就是我們通常説的借條,如果沒有書面證據的,就需要提供一定的事實性證據。如果沒有這些條件去起訴的,就不會受理。換句話説,沒有了證據,借款的事實法院是沒法來認定的,借出去的錢也收不回來。

約定出合法的利息

在借款中,借款人和出借人和容易因為利息產生糾紛。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指出了,如果當事人雙方沒有明確的約定利息或者是約定的不清不楚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相關利率和計息;如果是出借人把利息計入了本金,來做為複利的情況下,法律是不會給予保護的;還有就是,民間借貸的利率是可以比銀行的利率適當的高一些,但是,最高也不能夠超過銀行的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民間的借貸其實也是可以不用給利息的,具體還要看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約定。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自然人之間沒有明確的約定或者是約定不明確的,也就是合同上沒有明確的説明的,是會被視同為不支付利息。如果雙方當事人先前就在書面上或者是協議中明確的約定了是有利息的借款的,出借人就有權利要求借款人支付相應的本金和利息。不然的話,就會被認同為是沒有利息的借款,而且出借人也不能要求借款人給他利息。

還要採取相應的擔保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有相關的規定指出,如果借款的時候有擔保人,在借款的時間到了以後,出借人有還款能力的就由出借人償還,如果出借人沒有償還能力的,就要由擔保人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所以,在借款錢先找到一個擔保人,其實對於出借人來説是一個很好的保障。因為,就算是借款人沒有能力償還了,出借人還可以找到擔保人,要求擔保人賠償。在擔保中,建議大家約定相關的連帶責任。這樣更加有利於保護我們的出借人。其中擔保的主要方式就是抵押和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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