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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分立的債權債務分擔

企業分立的債權債務分擔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債權債務分擔協議範文



  債務承擔協議書

協議編號:

當事人

債務轉讓方:(以下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債務受讓方:(以下稱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債權人:(以下稱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鑑於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締約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就乙方債務承擔中的相關問題,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協議。

2、甲方丙方之間原債權、債務關係真實有效,乙方受讓甲方債務,業經丙方同意。合同正文

第一條三方同意,由乙方承擔下列甲方對丙方所負債務,共計元

1、年月日訂立的編號為的借款合同,借款到期日為年月日,甲方尚欠丙方元;

2、其他甲方未向丙方清償的債務(如應付貨款、應付勞務費等) 元。

第二條甲方承諾

如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本協議被法院或仲裁機構確定為無效或被撤銷後,則甲方仍繼續向丙方承擔原債務。

第三條乙方承諾

1、乙方通過審查甲方、丙方債權債務發生的相關文件,已確知甲方對丙方所負債務真實,並自願接受本合同第一條中甲方對丙方所負債務,接替甲方成為丙方債務人;

2、乙方與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協議或債權債務均與本協議無關。本協議生效後,乙方不以其與甲方、任何第三方之間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債權債務的無效、撤銷或解除為由,拒絕本協議的履行;

3、乙方不以甲方的任何過錯為由,拒絕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4、或有事項:如甲方對丙方的原有債務上設有擔保,則乙方承諾已辦理完畢由於承擔甲方債務而發生的有關擔保合同重新確認手續或提供了經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

第四條丙方承諾

本協議生效後,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張本協議中已被轉讓的債務的履行。

第五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款第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加蓋公章並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後生效。

4、本協議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另行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6、本合同於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